猪年都来啦,还没搞懂熊猫债?
今天我们说说……
哇,你这是cosplay吗?
你怎么知道我要说熊猫债?
对,我们在《债券中的吃货——胖哒债券》中说过,
按照国际惯例,境外机构在一个国家国内市场发行的当地币种债券时,一般以当地最具特色的元素命名,
比如
所以,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就被命名为
熊猫债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。
等下啊,
今天要重点说的是交易商协会最近发布的
《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(试行)》。
我们知道,发行熊猫债的境外机构包括:
但本次指引是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的规范。
这里的境外非金融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。
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熊猫债券,需要在交易商协会注册,注册有效期2年。
根据发行方式,熊猫债分为:
/1/ 公开发行
对于公开发行的,在注册后12个月内可自主发行,
但12个月后发行的则需要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。
但有些特殊券种,虽然是公开发行,但是2年注册有效期内都可自主发行,不需备案,
比如超短期融资券,
对于公开发行的,在注册发行环节披露的文件应为中文或附中文版本,
存续期信息披露原则上应为中文。
但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披露“英文+重要内容的中文译本”或是“英文+中文摘要”形式。
/2/ 定向发行
对于定向发行的,
可在2年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定向发行。
若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内(含)未发行的,12个月后首期发行应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。
对于定向发行的,
注册发行环节披露的主要文件应为中文或附中文版本,其他文件可与定向投资人约定以中文或英文披露。
存续期信息披露可由企业与定向投资人约定以中文或英文披露。
投资人要自主判断投资价值,自担投资风险。
通过熊猫债所募集的资金可使用于中国境内或境外,
募集资金的账户开立、跨境汇拨等要符合央行及外管局的有关规定。
发行人需要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。
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,应履行相关变更程序,并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相关变更情况。
对于在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、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,也应及时披露。
好了,
今年就说到这吧。
你在想啥?
都一个小时啦!
你那是蹲太久,脚麻了吧?